服務對象
- 設籍新北市18歲至64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具特殊需求者年齡可向下延伸至15歲)。
- 具生活自理及社會適應活動參與能力,且未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、精神復健機構之身心障礙者,惟接受夜間型住宿機構服務者不在此限。
- 已完成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,並經專業團隊評估,可參與團體活動之身心障礙者。
服務內容
- 生活自理能力增進:日常生活支持、體適能活動及休閒活動。
- 多元活動安排:自立生活支持、人際關係與社會適應、健康促進、休閒文康活動等。
申請手續
服務時間:周一至周五 8:00 ~ 17:00(國定休息例假日除外)
- 請先以電話諮詢,再視需求安排建檔及參觀時間。
- 經面談與初步檢核評估基本能力,若符合收案標準再安排試作與觀察評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