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107學年度起,4歲及3歲幼兒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共同設籍台北市,並持續設籍至學期結束,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%,且就讀本市合法立案之私立幼兒園,每學期得申領13,660元學費補助,一學年(2學期)共計補助27,320元。針對領有13,660元學費補助之方式,係由家長逕向幼兒園提出申請,由園方統一造冊報送教育局,經審核通過撥款至園方帳戶(參考海報附件),家長可選擇補助款由園方於當月月費扣抵、領取現金、匯款至家長帳戶等方式,提供家長多元選擇。

一、申請對象:
3歲(民國103年9月2日至民國104年9月1日出生)及4歲(民國102年9月2日至民國103年9月1日出生)之幼兒。
二、申請期限:
第1學期於9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;第2學期於3月1日起至4月15日止。
三、家戶所得條件認定:
第1學期以105年度,第2學期以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清單為準。
四、設籍條件:
本市4歲及3歲幼兒需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,並持續設籍至學期結束。
五、就讀條件:
幼兒須就讀本市合法立案之私立幼兒園,並持續至學期結束。

臺北市幼兒學費補助一生六六大順方案

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